《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7月28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_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8月17日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_十五次會議批準)
_章 總 則
_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_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_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條 城市供水實行保護水源、合理開發利用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供水安全,優先_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對保護水源和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規劃、水利、環保、房管、公安、衛生、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本辦法。
_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預留公共供水設施用地和管網走廊。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共供水管道。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組